孙昕怡在《西部学刊》2026年第12期撰文指出:在国际法上,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利。即使现代国家的变动,对管辖的法律内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权问题依然是不可撼动的原则。在1902年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出现了治外法权的概念。治外法权作为一直被批判的概念,认为西方被赋予了不是天然派生于主权的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在华的设立在客观上推动了清末修律。从《中英续议通商航海条约》订立起,英国和诸多西方国家便向中国承诺修律以废除治外法权。而后各西方国家纷纷在条约和商约中作出类似的承诺。然而条款规定相对粗糙,而且最终解释权又在西方。西方和清朝对于治外法权与修律的关系也抱有暧昧而复杂的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