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万勤在《北方法学》2025年第6期撰文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成为目前是否需要通过刑法保护的核心问题。通过对独创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肯定的答案。站在解释论立场,可以将其作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待,此时人工智能软件所有人为著作权权利人,未经其许可而擅自实施复制发行、传播的,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站在立法论视角,应依据“投资者权属模式”对相关制度作出具体安排,当人工智能为作者时,人工智能软件使用人应为著作权权利人,此时如果经过其许可,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当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人工智能形成“雇佣关系”时,即可成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作者”,如果经过其许可亦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