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繁在《中州学刊》2026年第3期撰文指出: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提出“和”与“同”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儒家“和”的核心,是让不同观点在动态中平衡,进而形成共识。其逻辑是每种观点都有优劣,差异可通过协商解决,但这一模式缺乏统一客观标准,难以真正达成共识。墨家针对人们观点不一的问题,提出“同”的模式,纵向靠政令实现百姓对天子的绝对服从,横向以“兼爱互利”消除私心,并以“天志”作为合法性依据。战国中后期,儒家“和”的模式难以付诸实践,因而吸收了墨家思路。《礼运》“小康”与《荀子》“至平”的构想,用“礼”规范差异,便与“同”的逻辑相近。两种模式的核心区别在于对人心的定位。儒家依靠易受影响的人心整合多元,实践颇具难度。墨家弱化人心作用,通过外在客观且普遍的天志、兼爱与政令体系,以制度来保障社会秩序与治理效率。两种模式均体现先秦思想家追求社会统一的共同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