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乐强在《哲学研究》2026年第2期撰文指出:数据产权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加入生产过程后在生产关系上的必然要求,是财产权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最新发展形态。作为财产权的新形态,数据产权既具有物权和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又彰显了有别于它们的新特征、新内涵。数据产权所确权的数据是具有经济属性的集约化的“大数据”,而不是那些未进入经济关系或不具有经济属性的一般数据。这种数据资源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劳动的产物。因此,它同样符合价值规律和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则,后者依然是实现数据产权确权的基本依据。在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数据商品的所有权规律必然演化为数据产权的资本主义私有化和占有规律。资本通过数据原料的“原始积累”、数据资本的生产和数据产权的私有化兼并等方式,建构了一套以数据积累为核心的财富掠夺和资本增殖机制。在构建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明确资本权力的“红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