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荣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2期撰文指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建构,又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能有初步理由主张“社会”对于法律理论的重要性。不过,如果承认并非任何关于法律的理论都可以算作法律理论,那么,“社会”进入法律理论的方式就必然受到限定。法律理论由评价性法律理论与说明性法律理论两部分组成。评价性法律理论可以划分为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前者往往内在预设某种对“社会”的理解,后者则需要社会科学的介入。说明性法律理论可以被划分为三个层面:在法的教义层面,我们需要辨明法律命题的真假,此时,纳入社会科学可以塑造一种在认识论上开放的法教义学;在法的规范性层面,我们需要澄清法律所给予的理由之性质,此时,借助社会科学可能在一般哲学性说明之上形成对法律理由更完整的认识;在法的本体论层面,我们需要探索法律的形而上学基础,此时,社会哲学对社会实在的分析有助于发现究竟何种事实为法律奠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