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思远在《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4期撰文指出:将传统文化用于裁判说理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环节。尽管传统文化常充当司法裁判的重要说理素材,但对传统文化司法说理的相关方法论研究仍显不足。作为裁判理由的传统文化,其本质是法官在个案中引入的、具有碎片化和中立性特征的法外价值判断。在实践中,它或通过公序良俗等法定概念充当间接裁判依据,或作为裁判理由直接参与论证,其独特的说理价值则贯穿于过去、当下与未来。然而,援引传统文化也面临着内容不确定、说理不充分以及可能产生反效果等方法论风险。因此,以制定法为核心的法律适用技术仅赋予传统文化辅助性地位,法官须优先穷尽法内理由,同时强化传统文化理由的融贯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