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在《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撰文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殊性,使得人工智能立法也具有极大的特殊性。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人工智能立法呈现出讨论热烈但行动审慎,风险规制是关注焦点但发展促进才是立法重心的悖论性特征。目前世界各国多就人工智能某个领域的具体问题,出台问题导向的专项立法,而且立法层级一般较低。制定并通过人工智能综合性统一立法的国家或地区,仍为极少数。这种状况既体现了人工智能作为颠覆性技术的重大影响,也彰显了国家战略博弈的理性选择。鉴于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对国家竞争力可能具有的关键性作用,各国在推进人工智能立法时既要统筹发展与安全,也要协调国内与国际。在全面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之前,各国在出台人工智能国家层面综合性统一立法上,仍将呈现出“探索积极、立法审慎”的姿态,尤其会着眼于国际竞争的整体背景,重视立法的国内外影响。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领先的大国,中国的人工智能立法立足本国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现出显著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