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全玲在《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3期提出: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物权编制主义”模式说、“知识产权登记”模式说和“人的编制主义”模式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能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制度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数据资产确权登记采纳何种模式以及登记的路径设计,必须厘清三个方面的理论逻辑:一是数据资产的权属定位。这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模式的理论根基。因为权属定位决定了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客体及其内容,也决定了登记主体审查的形式与标准。二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主义原则还是采用自由登记主义原则,即数据资产是否必须进行确权登记,需要厘清强制登记或者自由登记的底层逻辑,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提供立法指引。三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及相应的逻辑。这可以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提供理论指引。数据资产权属本质上应定位为数据权利,其区别于传统物权,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应当选择“数据产权编制主义”模式,数据权利主体可以遵循“自由登记主义为主体,强制登记主义为例外”的原则,进行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主体通过对数据资产的实质审查,明确数据资产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