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在《中外法学》2026年第1期撰文指出:智能平权是我国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的新要求。开源人工智能具有技术民主化、规模定律脱钩性、监督开放化等宏观价值,应以数字开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实现智能平权,并设置相应的微观法律保障措施以维护开源方的合法权益。在开源架构下,人工智能立法需要参考客观语境与技术现状,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机制预防开源人工智能潜在的数据安全风险,具体需对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公共数据、商业数据以及个人数据提供不同保护模式,并根据数据内涵差异设置不同级别的保护强度。数字开源时代需要实现从部门性立法向领域性立法的转型,以领域性立法框架实现智能平权的人工智能立法,即在横向上优化自身与其他法规的衔接流程,在纵向上吸收人工智能专业知识以提升立法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