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丽燕在《中州学刊》2026年第1期撰文指出: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会违反劳动者的给付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付之义务是过程性义务,而人工智能的“黑盒现象”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监督劳动过程。劳动者负担“亲自”提供劳动给付义务,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只是技术工具,但它因强创造能力而区别于一般技术工具,将工作任务的核心交与人工智能与委托他人完成工作并无实质差异;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会打破劳动给付和报酬之间的相当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还会使劳动者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劳动者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人工智能及高风险人工智能。在没有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将工作任务的核心交与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内普遍使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若用人单位未明确禁止使用,应认为其默示同意使用。劳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结果作本质性修订的,可不经用人单位同意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