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彬在《当代法学》2025年第4期撰文指出:公众意见是公众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公众意见既可以是社会上多数人的意见,也可以只是意见表达的多数性。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为公众意见介入定罪提供了规范空间。公众意见影响定罪具有正当性,其反映的鲜活生活经验可以使司法者因长期技术判断而钝化的观念得以活化,同时公众意见与定罪的专业化判断可以实现互补。公众意见影响定罪的模式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之分,公众意见影响定罪的间接模式更为合理。公众意见所反映的一般人标准是定罪的解释依据,但公众意见的主观性决定其不应直接作为定罪的标准。公众意见蕴含的价值判断可以作为定罪的解释工具。公众意见影响定罪应当采取“社会相当性”路径,通过刑法的前置性实质违法判断、刑法制度规范适用和刑法解释技术运用予以实现。“社会影响恶劣”等反映公众意见的内容应当从定罪的直接情节中删除。司法者有必要借助社会一般人标准,将公众意见所反映的价值判断融入定罪制度、规范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