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中“未履行法定职责”
情形的界定
来源:西部学刊

陈荣,兰晋睿,蓝自强等作者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24期撰文指出: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未履行法定职责”纳入复议前置,但条文未明晰其内涵与边界。文章在梳理“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要件(含未依法履行、不予答复、拒绝履行)的基础上,以“权益保护—专业高效—保障公正”三维标准构建复议前置界定框架,主张:行政复议前置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主要是不履行赋权益职责或保护职责,因此只有不履行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工伤认定、保护合法权益、社会保障、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对自然资源争议中初始登记的确认请求不予答复和拒绝履行才适用前置。先行复议可发挥行政资源专业优势,与诉讼形成“过滤—终局”的分工,避免程序重叠,实质性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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