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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资格被撤销者5年内不能再考 作弊者三年内不得报考
来源:陕西教育报刊社 2017年01月17日 11:42

本刊讯(记者 冯丽)近日,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明确了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考。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细则对报考教师资格的学历作了明确要求。申请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学校(含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在所属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起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辅导资料,不指定和委托各种培训。考试笔试、面试均安排一年两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其中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有效期为3年。

细则明确,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对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有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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