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明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环境司法现代化的中国范式是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在现代化问题上的理论表达,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中国式现代化在环境司法领域的具体呈现。不同于传统司法通过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公序良俗的维护、行政权运行的审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和谐,环境司法现代化以通过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本价值预设。环境司法现代化将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和预防性环境司法理念作为优先性审判理念,将系统性环境司法理念作为协同性审判理念。环境司法专门化作为环境司法现代化实现的核心路径,已在“五位一体”的审判机构、审判团队、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和审判理论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就,但其尚未以环境利益的识别与衡量为关键内容进行全面实质推进。未来环境司法现代化的推进亟需以环境利益保护为内核,处理好环境司法的内外部权力配置关系,理顺多种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的内外部关系,以法治化的方式执行生态文明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