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凤湘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18期撰文指出:习惯权利是独立的权利形态,由马克思首倡,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等特征。公众共用物使用权虽未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获得明确定位,但其本质上具有习惯权利的属性特征,主体为公众,内容涵盖物质利用与精神享受,客体具有非排他性,符合马克思贫民习惯权利理论。作为一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习惯权利形态,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公共性权利范畴。在私法领域,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构建非排他性的使用权制度;在公法层面,则需要建立系统的公众共用物保护框架,通过行政管控与宪法责任的双重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与社会参与的协同效应,推动公众共用物的综合治理,最终实现公私法协同保护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