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在《理论月刊》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修法完善的前提,可以从功能定位和体系定位两方面来考量。前者为生育保障的本质功能和计划生育保障的延展功能,框定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可使其区别于育儿假、育儿津贴为主的家庭福利制度,后者则取决于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制度模式选择。我国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可以通过采纳完全整合型模式框定彼此的制度定位,这也意味着需要重构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规则体系,即设置“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章目,以通用规则、基本医疗给付(含生育医疗给付)与生育津贴给付规则的构造,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民普惠与生育津贴区分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的差别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