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赵泽睿在《学术月刊》2025年第3期撰文指出:人工智能的不确定性既是推动全球人工智能立法浪潮的共识性动因,也是引发各国立法实践森罗万象的分歧性诱因。欧盟、美国和日本分别形成强调政府监管的风险规制、侧重市场主导的行业自治与聚焦政企合作的软法引导三种立法模式。但三者均将法律当作政府执行静态治理观念的工具,由此产生政府或市场能自行应对人工智能不确定性的自负。我国的人工智能统一立法为克服单一主体以静制动的困境,并实现多元主体基于沟通的动态治理,应围绕风险对称的民主性沟通而非计划性监管来控制不确定性。对此,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可以利用沟通程序的制度设计来督促政府消除市场中的风险不对称性,确保具体场景的多元利益相关者在风险对称的情况下通过风险沟通敏捷作出有可问责性的风险决策,以实现风险共担的动态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