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彤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社会资源。民事法规范和刑事规范日益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率先担负起保护个人信息的重任,经历了从依附到独立再到合并三个立法阶段。随着民事法律的完善,“刑先民后”的立法政策弊端渐显,致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现“个人信息”认定及分类模糊、“知情同意”作为出罪事由缺乏衔接等问题。通过规范该罪民刑衔接具体路径,立法上增设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条款,将非法使用行为与非法提供行为并列规定,周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规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