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红跃、李文龙在《学习与实践》2025年第3期撰文指出:随着计算、学习、语言等一个个被认为唯有人才具备的属性不断在机器身上实现,人与机器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小,人工智能有可能从技术的发展演变成生命的进化,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终极目标将是生命伦理。目前,学界将人工智能的道德行为划分为操作性、功能性和完全性,或者隐性、显性和完全性等不同层次。实际上,这些不同层次的道德行为也是人工智能道德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层次和阶段的人工智能道德主体具有不同的自主性。一旦人工智能成为类人生命,这就需要改变现有的研究范式,将其看作能够像人类那样在世生存的存在者,进而构建一种新的伦理学范式,实现不同生命形式在这个星球上共生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