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龙刚在《学术月刊 》2025年第1期撰文指出:社会知识在司法中的运用有多种形态,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官运用自身社会知识来还原案件事实、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并妥善解决纠纷。法官所拥有的社会知识涵盖了对纠纷背景事实、当事人以及社会常识常情常理的认识与理解。这种丰富的社会知识赋予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洞察力、作出司法决定的直觉判断力,以及解决纠纷的实际行动力。法官的社会知识不仅根植于个人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更是通过司法的制度机制得以强化和保障。司法的一系列制度机制促进了法官之间社会知识的交流与分享,保证法官的社会知识与公众普遍认知相贴合,并且有效地激励和约束法官对社会知识的合理运用。近年来,法院争议性判决的多发表明,进一步提升法官群体的社会知识水平,优化社会知识的运用仍然十分重要。这不仅需要改革和完善司法的相关制度机制,同时也需要引入社会科学的知识与理论,从而改善司法的社会效果,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