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曾丹、胡淼、胡益杰等作者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6期撰文指出:面对多边网络平台反垄断规制在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市场力量的评估、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方面存在的困难,中德反垄断法积极做出了应对。德国采用“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力”突破了首先必须界定相关市场的限制;中国沿用界定相关市场作为首要步骤,但引入跨界竞争因素。中德反垄断法均加强了对数据因素在市场力量评估中的考量。德国法律重视消费者福利中的非价格因素作为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标准,中国法律明确保护平台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律回应多边网络平台垄断挑战仍有较大改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