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梓青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6期撰文指出:“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缺乏相关规范指引和理论阐释,致使其刑法认定出现诸多疑难问题。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时,应立足于《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区分为“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和“关联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个人信息。在认定前者时,识别主体应当采取主观说,识别方式应当采取直接识别与间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在认定后者时,应判断信息是否与被识别主体有直接联系,结合具体场景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