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毓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6期撰文指出:应收账款质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便于企业融资并增加债务人偿债信用。在实践中,其面临真实性问题和基础交易债务人的抗辩权等问题。民法典确立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物,但其设立以登记为必要形式要件,未能充分考虑具体性质和质权人的实际控制,存在法律漏洞。以建设工程的应收工程款质权为例,其有效质权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完成注册和加强基础法律关系审查。在质权行使过程中,可能面临基础交易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权、合同撤销或解除等阻碍。质权的行使可区分为非诉讼与诉讼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