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一在《理论与改革》2025年第1期撰文指出: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党和政府提出了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马克思主义人口观和生育观、传统生育文化以及计划行为理论分别构成了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思想基础、文化基础和理论基础。生育友好型社会是指一种理想型的社会状态,在此状态下,生育尊严得到普遍尊重,生育权利得到强力维护,生育潜力得到有效释放,育儿焦虑得到缓解,家庭福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切。进一步说,生育友好的内涵包括生育过程的安适性、生育政策的包容性、生育服务的公平性、生育价值的人文性以及生育权益维护的主动性等多个方面。制度友好、服务友好、空间友好和文化友好共同组成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基本框架。目前,我国社会存在“想生不能生”和“愿生不敢生”等多种生育不友好现象,以及片面追求生育工具性和忽视生育人文性的价值取向与认知误区。另外,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适时对其动力机制、激励机制、整合机制和保障机制做出调整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