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中的规制结构设计
 学术前沿

宋华琳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撰文指出: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应引入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政策、规范的出台设置“缓和期”,可通过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在沙盒试点中提供规制环境。应引入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理念,对人工智能应用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立法应建构人工智能合作治理体系,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人工智能规划,以智能服务券等措施提供激励;立法可设计统分式齐抓共管的部门职责分工模式,规定人工智能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在“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制度下,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应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披露特定信息,制定自我规制规则,夯实组织化保障义务;还应探索第三方治理、专家咨询的制度空间。立法应建构人工智能规制的多元规范体系,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功能,拓展团体标准的空间,并注重发挥伦理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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