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心阳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4期撰文指出: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热门争议问题入手,结合增设该罪规范背景和现有案例,讨论了该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和健康法益,肯定了双重法益论。通过对该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与客体范围进行研究,对该罪客观要件的判断有了相对明晰的认知。此外,对该罪的危险犯类型进行了讨论,认为将该罪规定为准抽象危险犯并不妥当,应当认定其为具体危险犯,以求更加准确地把握该罪的衡量标准。针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现实运用,该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竞合之可能性,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节分别对两种罪名量刑,再从中选择较重刑罚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