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玮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1期撰文指出:央地生态环境立法间的关系是我国环境法治的纵向线索。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将在重塑规范形式、凝练法律价值以及增加新的制度规范三个维度影响地方生态环境立法。与民法法典化不同,生态环境法在央地立法权限、法律调整对象、规范公私属性和法律价值追求等方面的特性,决定了环境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间的关系。在动态的央地关系视角下,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地方性”具有双重内涵,即承继实施与地情补充,这决定了其与中央生态环境立法有着不同的功能定位。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静态法律体系的完备以及动态法律实施的顺利推进,应加强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协同,即应当明确生态环境领域法典、单行法和地方立法各自的功能定位,实现央地生态环境立法权与法律规范的差序配置,同时加强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衔接与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