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在《东方法学》2025 年第1期撰文指出:人形机器人进入日常生活与非专业性用户互动产生了“自主安全悖论”与“拟人化陷阱”,但我国缺失人形机器人的侵权责任制度。从隐喻的视角分析欧盟、美国、日本等域外的人工智能产品治理范式发现,将人形机器人视同“动产”“儿童”“宠物”“电子人”“法人”等“一刀切”的模式均不符合其技术特征。人形机器人的自主性纯粹是技术性的,属于具有自己特征和含义的新“智能”物。产品缺陷责任、替代责任、保险责任等任何单一范式均无法规制人形机器人的侵权责任。可以基于汉德责任公式和合理的替代测试标准,构建适用于人形机器人制造商、系统程序开发商、算法设计者、运营商和操作用户的链式责任治理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