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伊池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2期撰文指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多个层面增加了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并基于两个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社会功能,将其统称为社会性组织,明确了社会性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涵盖家庭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五个方面。社会性组织是未成年人保护协调体系多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主体,承担完善未保工作体系、建立未保工作桥梁,个性化服务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等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任务与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