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德贵在《求索》2024年第6期撰文指出:民生保障的法治意蕴体现为对民生权利的保障,关涉尊重、保护、实现与促进四重义务。人民法院对民生保障与担当同样可以具象化为履行这四重义务。其中,尊重是底线义务,要求法院维护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得变相限制当事人对民生权利的自主决定。保护是核心义务,要求法院为受侵害的民生权利提供全面且有效的救济,适时扩大受案范围与加大审查力度以激发涉民生行政审判的保护功能。实现是补充义务,要求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实现程序性的民生权利以促成“接近正义”。促进是能动义务,要求法院审慎地运用司法建议助推民生权利的保障。民生保障的四重义务之间不可相互替代,共同构成人民法院的民生保障任务与民生法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