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轶杰在《西部学刊》2024年第21期撰文指出:为适应政策和实际需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正在各地推进中,期间矛盾纠纷不断。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法院倾向判决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但适用限度仍不够明确。容忍义务作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具有权利冲突的本质,在电梯加装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容忍义务的适用,立法不明确且主观性强,司法裁判中法官也会以过错判断、实际损害、利益衡量作为判断容忍义务限度的依据。对此,应将实质性损害标准作为首要因素,以人身权益兜底,并设置人身权益优先的排除规则,以利益衡量为补充,审慎适用公共利益作为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