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湘之在《西部学刊》2024年第21期撰文指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小众类型,我国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未考虑此类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的明显区别,因而尚未有专门性条款对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进行规定。在此情形下,不同地区相继出台了一些区域性的收费规定,但彼此差距较大,在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主体认定方面、是否为财产性案件的认定方面、交纳计费的基础方面、非财产执行异议之诉的收费标准方面,均处于杂陈不一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对诉讼的选择和对司法公信的认知判断。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民事诉讼不同,案外人因为他人的执行而被动进入诉讼,败诉方未必存在过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兼有财产性和非财产类型且案件类型多样,多数标的额较大,建议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同类型案件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并针对性规定不同的计费基数。同时,变败诉方承担为败诉方与真正过错方(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并完善救济途径,以彰显倡导诚信和对诉讼权利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