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开贤、胡艳玲在《西部学刊》2024年第24期撰文指出:为了调动以农民为主体的广大群众革命的积极性和巩固革命成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苏区土地法是土地革命的总依据,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对于富农,土地法规定在没收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并且必须自己耕种。其目的在于摧毁封建的生产关系,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无论男女、宗教、民族,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富农等八类人则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苏区还颁布了一些关于教育的专门法规文件,初步构建起了苏区乡村教育制度。此外,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及社会改造等方面也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苏区乡村治理制度。苏区的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作为中国革命历史中的一项重要实践,不仅在当时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也为后来的乡村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对于推进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