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洹民在《中国法学 》2024年第5期撰文指出:采用何种路径规范人工智能活动,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问题。风险管理进路存在风险评估与分类困难、放任损害发生等问题,并非人工智能立法的当然选择。与以往科技活动不同,人工智能活动既属于专精科技活动,又具有赋能科技活动属性。以人工智能活动为规范对象的人工智能法不应以单一理论为指导,而应遵从科技法与应用法双重定位。科技法定位下的《人工智能法》应尊重科技自主,将科技伦理内化于人工智能研发活动中,同时打破制度壁垒,设计促进型规则,助力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应用法定位下的《人工智能法》则应关注科技赋能场景导致的功能异化现象,一方面借助抽象的权利义务工具,尤其是通过规定新型权利,构建弹性的规范框架,回应不同应用场景中的价值序列差异;另一方面应推行实验主义治理,通过监管沙箱、授权性立法等设计,动态调整监管策略,满足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活动的灵活治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