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懿纯在《西部学刊》2024年第19期撰文指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目前面临权利主体地位不独立、权利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确定等问题。未来立法应当认定胎儿的特殊主体地位,合理确定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范围,在此基础上,类型化界定胎儿父母、父母外第三人相关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