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在《西部学刊》2024年第20期撰文指出:当前,“一个民事案件立案时应确定为一个案由”的狭隘观念已经无法高效解决民事纠纷。对于并列案由,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具体的适用类型,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分析认为,在确认纠纷案件是否为多案由时,应综合考虑诉讼标的、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建立针对关联事实的多案由纠纷案件的立案审查与审判制度,确保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发挥高效与公正的审判价值:(一)建立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的内部衔接机制;(二)立案庭与审判庭加强依职权审查的职能,并充分考虑第三人利益;(三)摒弃追求案件办理数量、提高结案率理念,更加重视案件办理质量;(四)去“行政化管理”,提高合议庭人员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