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舸在《西部学刊》2024年第20期撰文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现象屡屡发生,《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人脸识别规定》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发展与权益保护的矛盾,但是相关规定仍未臻完善。在人脸信息的法律属性上,应将涉及财产隐私、家庭隐私以及个人经历隐私等人脸信息界定为“私密信息”,划归隐私权保护。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人脸信息时应当遵循特定的原则和限度,并构建动态“知情—同意”机制以确保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