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阳在《西部学刊》2024年第20期撰文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竞争中立作为规范政府商业行为的制度理念,表现为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两个方面特征,通过规范政府行为准则,确保其在税收、政府采购和监管等方面保持中立属性,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历经多年发展,目前已形成澳大利亚、OECD和RCEP三种典型模式。我国在尊重市场主导的前提下引入竞争中立制度,可将国有企业划分为竞争性与公益性两种类型,竞争性国有企业应限制地方保护主义、政府采购中立和尊重贸易条约;公益性国有企业应回归公共职能、与市场保持适当距离,以此赋能新时代经济发展潜力。